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是区政府主管全区劳动、人事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二)承担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及其市场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统筹开展来龙岗建设者就业服务工作。
(四)负责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管理权限,综合管理公职人员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综合管理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五)负责全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聘用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和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工作;协助管理博士后工作站和人才创业园;负责实施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工作。
(六)完善劳动关系调处机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人事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劳动、人事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劳动法制宣传、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负责查处未经批准从事劳务、人才中介及职业培训行为。
(七)协调开展来龙岗建设者管理服务工作,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开展区域人才、劳务合作。
(八)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随军家属首次安置,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位管理和公务员、职员、雇员管理;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等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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