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安监局的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职责。
(二)划出和下放的职责。
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初审和监督检查、市民出境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科工贸信委。
2.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后续管理和服务职责下放各区人力资源部门。
(三)调整的事项。
1.以下18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一般服务事项:核发职业资格证书,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核准,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核准,特殊工时审批,企业参保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核准,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员工失业保险待遇核准,门诊特殊病种使用统筹基金核准,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非因工或离退休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准,灵活就业人员和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保费补贴,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推荐失业人员服务的奖励,失业及待业人员培训补贴,失业人员技能鉴定费用补贴,培训基地培训费用补贴。
2.合并以下行政审批事项:人才中介机构设立与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内地干部调入本市与市外招调工。
3.不再直接承办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各类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增强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承担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及其市场的责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四)负责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管理权限,综合管理公职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管理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
(五)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开展区域劳务合作。
(七)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安置,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九)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职位管理和公务员、职员、雇员管理;综合管理政府奖励。
(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按照管理权限,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退休、退职工作。
(十一)负责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深就业创业以及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统筹管理引进海外智力、出国(境)培训、有关国际交流工作。
(十二)承担统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责任。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内设16个处室。
(一)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督办、接待、后勤保障、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人事处。
承担党务、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社会保险、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有关重大课题调研和政策研究;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参与重要文稿起草。
(四)就业促进处。
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劳动关系处。
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规范政策;制订工资指导线、指导价位和最低标准;管理市欠薪保障基金;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协商制度。
(六)人力资源配置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人力资源引进和配置计划;办理人员招调手续,指导各区和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引进和配置工作;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中介机构;指导监督人事档案管理。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承担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管理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承担高技能人才规划和管理工作。
(八)公务员管理处。
组织实施政府系统公务员(含聘任制公务员)和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人员的职位管理、录用、考核、任免、交流、奖惩、辞职辞退等政策;按权限审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
(九)职员与雇员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考核、惩戒、解聘、辞聘等政策;拟订并指导实施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等政策。
(十)工资福利处。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参与拟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政策;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选拔及管理工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
(十二)军官转业安置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组织实施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政策、计划;管理安置经费;组织军转干部培训;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措施;承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核发和档案管理;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计划财务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监督和审计制度;监管各项基金运作流程,查处违规行为;承担企业年金监管工作;承担全局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信息处。
统筹、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十五)信访处。
处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电、来访;协调处理信访维稳工作;承担信访统计分析。
(十六)业务受理处。
统一受理本局面向社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项目;承办证书发放、业务咨询工作;承担与市行政服务大厅及电子政务监察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8名(正处级16名,副处级32名)。
五、直属单位
(一)设立深圳市外国专家局(深圳市涉外就业管理办公室,正处级),负责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深就业创业以及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统筹管理引进海外智力、出国(境)培训、有关国际交流工作。行政编制15名,单位领导职数3名(1正2副)。不再保留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二)设立深圳市劳动监察支队(正处级),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牵头协调跨区、重大、敏感案件的查处;单位领导职数4名(1正3副)。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不再保留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三)设立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深圳市公务员公正委员会办公室,副局级),负责劳动、人事和社保方面的争议仲裁,以及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工作;单位领导职数4名(1正3副)。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不再保留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四)设立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正处级),负责组织、指导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单位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不再保留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简称市社保局)划给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管理;将市、区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开展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的职责和原市人事局承担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认定及待遇核准、抚恤金、丧葬费、遗属困难补助核准的职责划给市社保局。市社保局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不再保留市、区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其编制和人员相应划转至社保部门。
(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划给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部门职责分工。
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市区事权划分。
1.市区管理事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宏观调控、指导协调、监督规范,并承担对中央、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国资局直属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责,办理市级人力资源立户登记、调动和全市毕业生接收业务。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承担辖区内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责,办理区级人力资源立户登记和调动业务。
2.市区执法事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主要履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职责,牵头协调跨区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区负责日常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事项调整。
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对未经批准从事劳务中介及职业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从事人才中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划给人力资源部门。
调整后,市、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街道城管执法队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配合开展重大案件查处。街道城管执法队伍人员编制划转事宜另行规定。
(四)事业单位。
1.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更名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经费形式调整为财政核拨。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2.原市人事局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划给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管理。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