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物价局:听证会不采纳代表意见必须公布理由
2010年02月07日     来源:龙岗区劳动局       打印  收藏   关闭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5日19时46分报道,广东省物价局近日起草了《广东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规定,听证会必须有低收入群体代表,听证会不采纳代表意见须公布理由等内容。

《细则》要求,听证会除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

《细则》明确,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包括5类人群: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代表,以及听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代表。其中,消费者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总数的四成,并且其中还应当有低收入阶层人员。《细则》规定,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还需要进一步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通过政府网站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细则》明确,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征求书面意见、召开座谈会再次征求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也可以公开修改后的方案供社会评议。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代表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定价理由包括听证会代表主要意见;对听证会代表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听证会代表主要意见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在2月21日前,市民和社会各界如果对《细则》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等3种形式,向广东省物价局综合与法规处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