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依据《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岗区劳动局网站是我局在互联网上接受公众监督和实现公众参与的平台,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网站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四条 劳动局网站的名称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
第五条 网站必须全年每天24小时开通运行。
第六条 网站不得从事与政府公众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